不可以。针对产品制造商的产品责任的诉讼,或针对医生的医疗事故的诉讼,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论:即该产品或医生导致、促成或加剧了与 9/11 相关的病情。这些类型的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豁免所适用的诉讼条款范围,而VCF是根据该法规运作的。这意味着:为了有资格获得赔偿,当您提交您的 VCF 索赔时,必须放弃参与此类诉讼的权利,并且必须满足 VCF的《 政策与程序》第 1.3 节 规定的和解和撤诉截止日期。
请注意,因为VCF 是诉讼替代项目,所以特别不鼓励任何解决诉讼的行动。如果您在适用期限之后,在豁免权适用的诉讼案中达成和解,即使您在您提起或和解诉讼时没有被诊断出或证明患有涵盖的病情,您将没有资格获得 VCF 赔偿。虽然 VCF 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对未及时撤诉的案件进行例外处理。但根据其法律规定,它不能对未及时和解的案件进行例外处理。